近日,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記者會上獲悉,為加快農田水利發展,改善農業生產條件,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,保障糧食安全,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田水利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于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,并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。
《條例》共二十九條,主要對機構改革后和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、新問題,從農田水利規劃編制、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、農田灌溉和排水及其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范,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。主要內容包括明確政府和部門職責、加強農田水利規劃和工程建設、強化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、規范農田灌溉與排水管理、完善農田水利保障措施。
《條例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、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、鄉鎮人民政府在農田水利工作中的職責分別作了明確。同時,結合機構改革后的職責劃分,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田水利管理和監督工作,對干渠、支渠、斗渠、排水工程及其渠系建筑物等農田水利工程履行建設、運行及其監督管理職責;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工作;發展改革、財政、自然資源、生態環境、林業草原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農田水利相關工作。
《條例》也明確了規劃編制程序,要求相關部門編制專項規劃與農田水利規劃相銜接;強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,規定建設項目應當履行審批程序,執行工程建設管理規定,并按要求進行公示公告,接受社會監督;要求按照技術標準配備工程設施;規范工程后續管理,落實管護責任...[查看原文]